《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 2/5前徵意見 工會不同意加班工時帳戶 勞工不可實施

2018 / 01 / 2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五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勞動部完成《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延長工時例外規定之每3個月計算方式、備查機制、加班補休細節及遞延特別休假之實施方式等都已納入細則,將於1月2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有修法意見者應於2月5日前提送勞動部參考。

  加班工時上限放寬規定,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

 《勞基法》修正案新增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勞動部表示,其餘相關配套法令、函釋等,勞動部希望能同步在3月1日實施;另有關得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7休1)」安排例外情形之對象,正研議中,將會另行公告。

  勞動部提醒,「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7休1)」,需經工會同意才可實施,沒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須完備法定程序,若是工會或是勞資會議不同意加班或是挪移7休1例假等,個別勞工就無法加班,否則將會被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至於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加班時,個別勞工可以因健康等因素不同意加班。

 《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本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增訂延長工作時間時數、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細則草案規定,加班工時上限放寬是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明定每3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勞雇雙方並應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例如,勞資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數至同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為7月1日至9月30日止。因此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是合法。

  新制明訂30人以上企業若要實施延長工時、縮短輪班間隔或挪移例假,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草案規定,「30人以上」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分支機構、附屬單位皆計算在內。若企業要增加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縮短輪班間隔或挪移例假,須前1天送各地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換補休採兩案併陳,勞工可領錢不同意補休

加班換補休結清時間點,草案採甲、乙兩案併陳,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例假部分,草案明訂是「每7日」為一週期,除了完成法定程序可挪移例假的事業單位外,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且特休假、加班換補休、公假、國定假日、颱風停班日等都計入連續工作日數中,也就是只有「例假」才能中斷連續工作6天。

  另外此次修法放寬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為避免次年度新增的特休假和上一年度遞延的特休假混淆產生爭議,草案明訂應優先從上一年遞延而來的特休假扣除。

  勞動部指出,勞工可以不同意加班時數換補休、特休假遞延下一年度,雇主就需結算給付薪資給勞工,雇主不可在勞動契約訂加班時數換補休,只可以訂定勞工加班時,可選擇補休或是領加班費。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