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3月生效 新北市提五建議 折算工資標準明確化 提升勞資會議位階

2018 / 02 / 0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勞基法新修正條文將於3月1日起實施。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此次新修法放寬七休一、延長每月加班上限、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及加班換補休等規定,但條文內容如未釐清,勢必造成日後運作爭議。勞工局並且提出修法五大建議,包括「加班換補休明確化」、「備查內容全國一致」、「例假機制公開透明化」、「明定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標準」以及「提升勞資會議法律位階及罰則」等。

  有鑑於近期內勞動部將召集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蒐集意見,對於前述建議,勞工局呼籲勞動部應於施行細則規範完善配套措施,或者提升位階直接入法,才能讓地方政府執行勞檢有所依循。新北市預定2月8日上午、23日辦理3場次宣導會,使勞資雙方更清楚相關規定。

  在「加班換補休範圍明確化」方面,勞工局指出,勞基法第32條之1換休範圍規定,限定在勞工法定加班上限時數及休息日工作時數,然而並未包含俗稱的「違法加班」、休假日加班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依「明示其一、例外排除」原則,代表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換休。但目前並無規定雇主應備置詳細加班補休紀錄,可能會使勞工難實現補休,即使透過勞檢也難以釐清加班費數額。

  另外,此次修法放寬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放寬7休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工局建議由中央訂定全國一致性指引,避免標準不一。

  在放寬七休一部分,此次修法明訂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新增程序,勞工局則建議,應將放寬程序及機制公開透明化,以降低各界疑慮。

  對於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標準,勞工局表示,新規定「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所應發給1日工資,係指原年度終結的1日工資,或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的1日工資,中央應於施行細則做更清楚的解釋。

  由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僅是行政命令,勞工局認為,對於雇主不召開或未定期召開會議、不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均無罰則,恐無法落實勞資對話。勞工局建議直接以法律規範,提升勞資會議法律位階,以杜絕爭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