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聘僱、許可外工作 均違反就服法 南市:非法媒介 最高處50萬元罰鍰

2018 / 02 / 0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二日臺北報導】時值歲末年終,也是家戶忙著打掃、工廠趕工之際,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民眾,清潔打掃拼經濟,切勿因短期性人力需求而違法僱用逃逸外勞,也不得指派外勞從事原許可事項以外的工作,造成「合法僱用,非法使用」情事,違者分別將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3萬元以上15萬元的罰鍰。此外,對於非法媒介的民眾或團體,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營利行為者則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勞工局表示,依據過往查察經驗,農曆春節期間,雇主常因自己或親朋好友市場、餐飲小吃店生意比平日忙碌,或農忙趕著收成,就指派所僱用的外勞去幫忙,更有外勞利用春節休假期間,自己在外尋找「打工」機會,很多民眾誤認為這種「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非逃逸外勞」就不違法,但只要是使外勞從事原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替未經申請許可的雇主工作,都算違反法令。

  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如指派合法聘用的家庭看護工至市場、農地、店面協助,或工廠合法聘用的廠工至雇主家中協助大掃除,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民眾僱用合法在台工作的外勞在休假期間協助農作採收或至家中打掃,屬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禁止行為,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聘僱外國人,違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同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勞工局強調,任何人均不得未經許可,將他人僱用的外勞媒介予他人,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