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班費變年終獎金 中市勞檢將開罰

2018 / 03 / 16


把加班費變年終獎金 中市勞檢將開罰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2018-03-11/自由時報 勞基法新制上路,台中市勞工局勞檢90家業者,結果28家有包括加班費給付不足、超時等違規,甚至有業者完全未給加班費,勞工每月短少4、5千元薪資,勞工局將依法開罰。

  • 勞基法新俢正案上路,台中市勞工局展開勞檢確保勞工權益。(圖由勞工局提供)

    勞基法新俢正案上路,台中市勞工局展開勞檢確保勞工權益。(圖由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指出,針對「勞基法」新制3月1日上路,修正案新增調整包括休息日工時核實計算、加班時數彈性分配總量管制、加班時數勞工自由彈性選擇補休、輪班工作換班間距增加例外彈性等規定。

勞檢90家 有28家違規

勞工局指出,除加強舉辦說明會宣導新制外,為避免新增之彈性放寬措施遭事業單位濫用,藉由實施勞動檢查來幫助業者發現問題及改善勞動條件,新法上路以來截至9日,優先針對被檢舉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共勞檢90家,有28家初步有違反規定情事。

勞工局指出,業者違規行為以加班費給付不足較多,其中有製造業者完全未核發加班費,經計算勞工每個月薪資短少4、5千元,業者雖澄清並非未發加班費,而是把加班費併入年終獎金內一次發給,勞工局認為年終獎金標準沒有規定,且該業者每個月的工資清單內也沒有加班費項目,認定業者違法。

此外,有業者認為伙食費不是工資,核發加班費時扣除伙食費,以致員工每月短少近千餘元薪資,也被列入違規事宜。

另有部份業者被查出超時,原因是業者對「休息日工時核實計算」的新修正內容仍理解有誤,依規定勞工休息日出勤依實際情形計算工實及加班費,且休息日出勤時數一律納入勞基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時總數46小時計算,但有業者請勞工在例休日上班的工時,誤以為只要核給加班費就不算在延長工時時數內,導致超時情況,也依規定請業者改善。

其餘另有運輸業違反7休1規定,駕駛8天才休1天,另勞檢時有業者未提出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均將依定規裁罰。

勞工局強調,新法上路,仍是以宣導及輔導為主,上路以來勞檢對象均是以被勞工檢舉者為優先。

勞工局勞檢時發現部份業者仍對新法修正內容未盡理解甚至誤解以致違法,例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例外調整適用業別,目前勞動部僅開放部份國營事業可彈性調整,其餘事業單位仍應遵守班輪班間隔不得低於11小時的規定,另「例假(7休1)例外調整」的適用業別也有限,未開放到一般運輸業等。

為助業者更清楚新法內容,勞工局規劃38場理「勞動基準法修正案重點說明會」,幫助中市各事業單位瞭解修法內容,有意參加者可上勞工局網頁查詢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