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無須付挑工費 重建處入訪時宣導

2016 / 08 / 13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印勞來源不足,印尼仲介要求雇主額外負擔「履歷費」、「選工費」或「挑工費」,但因雇主無法直接與印尼仲介接觸,需由臺灣仲介協助收款後繳付給國外人力業者,卻因此踩到法律的紅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依現行規定,臺灣仲介所能向雇主收取的費用,有登記費及介紹費、服務費,其他均為超收,一旦經手該筆費用,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重建處並提醒雇主為保障自身權益,應於付費時,即要求仲介開具與付費金額相同的發票或收據,並呼籲雇主與仲介簽約前,務必了解合約內容,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為使雇主了解相關規定,重建處已在入國訪視階段加強對雇主的宣導,另外7月至8月間已辦理5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宣導暨座談,目前已全部結束,會中也向業者說明依法可收取的費用及金額上限,一旦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5款「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將按金額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

  近期常有民眾詢問或投訴仲介收費的問題,臺北市今年以來雖尚未有仲介因此被罰鍰處分,但已有1件因違規事證明確,近期移請勞動局裁處,其他還在調查階段,也有一些仲介與雇主和解,同意退回逾收的款項。

  重建處外勞檢查課表示,很多雇主申訴被仲介超收費用,是在後續雙方產生契約上的糾紛,或是引進後外勞工作表現不如預期所產生。收費名目多為「挑/選工費」,其他還有「牛頭費」、「履歷費」、「代辦費」等,金額從1萬元以上至2.5萬元都有,仲介卻未詳細對雇主說明收費包含哪些項目,就會產生爭端。

  該處並呼籲仲介公司在與雇主簽訂委任契約前,有義務向雇主詳細說明契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外籍勞工轉出後之處理原則、收費與退費條件、違約損害賠償、審閱期等相關約定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的項目、金額,包括「登記費及介紹費」以及「服務費」,其中登記、介紹費係指辦理求職求才登錄,以及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費用,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而服務費以1年2千元為限。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