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安胎假 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

2016 / 08 / 3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廿九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業單位,此次公布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有2家,其中一件為雇主拒絕受僱者安胎假申請,並對申請安胎假受僱者進行解僱處分,分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即「受僱者申請安胎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一件違法,則是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解僱受僱者,以致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於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上差別待遇」。

  勞動局強調,針對妊娠期間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性保護」的精神,不得拒絕受僱者申請安胎假,也不可以因受僱者依法申請安胎假,而對其予以懲戒或解雇;此外,雇主對受僱者亦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於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上差別待遇,才符合法令規定。

  違法名單已公布於勞動局首頁右上角專區,並呼籲事業單位落實性平法的規範。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