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休1」令釋與同意書草案 9/8前提意見 維護權益 勞動部建例假調整通報系統

2016 / 09 / 0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草案內容,也就是「7休1」的裁量基準,草案規劃限定3種情形,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短期任務等條件才可挪移例假,勞工同意最多可連上12天班,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表示,新函釋預定10月1日生效,勞動部同步建置「例假調整通報系統」,勞工有疑問都可提出,也會加強勞動檢查。

《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與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自105年9月1日起已在勞動部網站進行預告,徵求各界意見。民眾對於該令釋內容有任何意見,可於105年9月8日前來函勞動部或透過勞動部民意信箱方式陳述意見。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內政部75年的函釋放寬雇主可於周期內酌情更動,遭到雇主濫用,竟出現讓勞工連上12天班不違法的情況,勞動部在6月29日公告8月1日起廢止,但受到客運業、媒體及旅遊業抗議。為讓企業有調整的彈性,勞動部9月1日網站預告《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

根據勞動部今天預告的《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雇主於三項原則下,徵得勞工同意後,可在兩周內調整例假,間隔最多12天。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因公眾便利,於年節或紀念日等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可適用;其次是勞工在高山、海上或離島等偏遠地區工作,無法及時往返;三、勞工在國外、船艦、飛機、闈場或電廠歲修等執行職務需要。

廖蕙芳說明,令釋中兩周內調整例假,間隔最多12天,是指同一事由只能調移勞工例假1次,若勞工對於雇主要求調移例假有所疑問,都可上網通報,勞動部會釐清是否適用該令釋狀況。

勞動部說明,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7休1」的工作樣態。

勞動部強調,雇主必須考量勞工之健康及安全,如果勞工覺得生理、心理之狀態無法負荷者,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並回復到做 6 休 1 的原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