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安費、勞健保 均屬雇主法定支出

2016 / 05 / 31


就安費、勞健保 均屬雇主法定支出

非雇主商業談判條件 恐違反不正利益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十日臺北報導】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向仲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且仲介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亦屬違法。律師朱瑞陽表示,常見違法態樣,包括由仲介業者代付就業安定費、勞保、健保費等雇主法定支出,以及由仲介負擔機票費、住宿費、求才廣告費、外勞一定期間的膳宿費用、生活照顧支出等,甚至直接給付金錢利益,均有違法之虞。

  為避免各種雇主應負擔的管理成本轉嫁至外勞,加重其經濟負擔,因此就服法禁止雇主聘僱外勞收取不正利益。朱瑞陽提醒,就安費、勞、健保、機票費等,並非是雇主對仲介的商業談判條件,即使並未落入個人口袋,也有可能違反期約、收受不正利益。

  新北市府勞工局5月25日舉辦養護機構雇主法令宣導,邀請國巨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瑞陽針對近期就服法違法案例討論。日前有安養機構於招募期約約定,由仲介負擔菲勞來回機票、住宿費用、求才登報費,遭縣市勞工局處分仲介6萬元罰鍰,並停業6個月。

  該機構解釋,此金額為「代墊費用」,但之後拒絕支付仲介全額費用,僅支付部分款項,仲介並向機構另案提出民事給付訴訟,以證明並無意圖違法交付不正利益,但裁罰機關認為仲介對於不應由其負擔卻約定支付該等費用,對雇主而言屬期約、交付不正利益,應有所認識,認定仲介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6款規定。

  此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提到,仲介與雇主於契約約定由仲介支付選工旅費及求才廣告費用,且確有支付費用的事實,雇主是否返還前述費用,為仲介得否對其請求返還或賠償的問題,並不影響原告交付當時,該筆款項為不正利益或本質,認定裁罰無誤。

  勞動部100年7月14日曾就就服法第40條第6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正利益」內容作解釋,係指雇主依法令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之就安費、勞保費、健保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機票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均包含在內。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