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費 勞動部: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算法不同

2017 / 01 / 23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及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雇主如違反法令,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由於 一例一休上路後,加班費算法不同,若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春節期間加班,加班費該怎麼算?勞動部舉例說明,若1月28日(大年初一)本來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則雙方可約定於1月31日(大年初四)補休,補休的這天即為「國定假日」。

  如果勞工月薪3.6萬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若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