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架設監視器 不得侵犯外勞隱私

2016 / 06 / 28


宿舍架設監視器 不得侵犯外勞隱私

內部區域須徵得同意 並揭示拍攝範圍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廿七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於宿舍設置監視器時,必須兼顧外勞隱私,且設置地點以宿舍大門外部空間為限;如基於管理考量必須在宿舍內部架設,也只能架設在大廳、走廊等公共空間,且雇主必須出示外勞同意書。有些家庭類雇主擔心被看護人遭受不當對待,而外籍看護又與被看護人共用同一個起居空間時,則監視器的拍攝範圍僅限於病患的床鋪,否則將違反規定。

  外勞入國工作3個月內,地方勞工局將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訪視。新北勞工局列舉事業單位(製造業、營造業、海洋箱網漁撈及養護機構)較常違反規定的項目,包括必要的公告事項,如內部申訴機制、保護專線、宗教場所資訊、住宿管理規則、生活須知等,張貼後被外國人撕下,提醒雇主隨時留意。有些工廠與宿舍在同一空間,外勞居住空間可能同時存放生產所需的危險有害物質,以及宿舍內設有監視器等,都是勞工局訪查時的重點檢視項目。

  勞工局6月27日辦理今年度仲介第一場法令宣導,由資深外勞查察員黃文哲就仲介受雇主委任辦理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相關規定及案例說明。針對宿舍設置監視器,他提出幾點原則,包括必須經外國人簽具同意書,充分揭示拍攝範圍,且以宿舍公共空間為限。如有新外勞接替,也必須簽有同意書。

  他強調,過去宿舍監視器爭議較常發生在女性宿舍,但男性宿舍也會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因此無論外勞性別都應依前述原則辦理。

  雇主聘僱外勞,應負起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義務,不可以委託仲介處理為由擺脫雇主責任。雇主違反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勞工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委託仲介業者辦理,將依違反同法第40條第15款受連帶處分。

  外勞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如有變更,雇主也應依規定在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未通報將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1條規定,除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處罰鍰外,另依第72條第2款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