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今年首波違反勞基法 共397家 超時工作165家最多 七休一74家

2017 / 02 / 19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十八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2月18日公布今年第一波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共計397家業者,其中罰鍰最高為先進工業,違反包含未依規定發給資遣費、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七休一、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等4項規定,罰鍰金額共計42萬元。耀華電子則違反七休一、超時工作,以及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等3項規定,裁罰34萬元。

  此次名單,處分日期為105年11月至12月,以及之前訴願被駁回,處分確定者。違規情形以使勞工超時工作最為嚴重,計有165家;其次為未給付加班費,計有152家;至於未給與勞工例假者,則有74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4家。名單均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勞檢處科長張享琦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工作七日中應有一日做為例假,過去可在2週內彈性調整2日例假,但自105年10月1日起,除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以及勞基法84-1工作者外,勞工只要連續上7天班就算違法。違反此項規定的企業,主要是天數未算好,導致勞工連續出勤。

  另外,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製造業同時違反此一條文以及七休一也頗為常見。張享琦說,臨時有使生產線加班需要,連續出勤的天數並不會太長,但若同時違反這兩個條文,顯示企業有常態性的加班需求,連續出勤往往會長達10幾甚至20天,事業單位應做更合理的人力分配。

  至於違反加班費規定者,常見的情形為只將本薪納入計算,卻未將其他屬於經常性給予而應屬工資一部分的項目,例如全勤獎金、年資獎金、績效考核獎金等納入計算,以致給付金額不足。此外,105年元月起單週正常工時已降為40小時,有採隔週休的事業單位未將超過時數計算,或以責任制為由未發給加班費而造成違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