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外勞申辦文件 即日起 搭機、求才、工廠等證明免附

2016 / 07 / 1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五日臺北報導】為使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更便捷,簡化申辦外勞相關文件,勞動部強調,即日起只要後續可由系統逕行勾稽,或外部相關單位可透過機關間網路查知比對的資料,如求才證明、登機證明、公司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等都不需檢附書面證明文件。

勞動部105年7月14日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為因應網路時代的來臨,除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零時差線上申辦服務外,更進一步簡化申請文件,雇主於填寫申請書或登錄相關資料時,原本應附的文件,如是審查單位可自網路系統逕行勾稽內部申審系統、介接相關資料或與相關政府單位比對可得的資料,日後均可免附。

勞動部指出,這次公告可以免附的文件,包括搭機證明、公司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求才證明書、審查費收據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地方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等相關文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簡化上述應備文件,除省去文件準備時間,亦可節省相關費用,例如雇主原申請搭機證明時,航空公司會酌收手續費用,現在雇主僅需於申請書正確填寫外籍勞工出國日期,免附搭機證明,勞動部透過與移民署介接的入出境資料比對,審核無誤後即核發許可。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正確完整填寫申請表,如遇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審查有疑問可洽電話:02-8995-6000詢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