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查緝累計千餘件 4成勞力剝削 鑑定為加害者 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500萬罰金

2017 / 07 / 2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六日臺北報導】台灣致力於防止人口販運,已連續8年被美國國務院列為狀況最佳的第1級,根據統計,自96年起累計至105年5月底,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共1,399件,其中勞力剝削占4成4有612件、性剝削占5成6有787件。

  移民署每年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活動,106年7月起宣導主題為「打擊人口販運  全民一起努力」,利用台鐵及公車等交通工具,選擇在國人及外籍移工容易看到、運輸量較頻繁的區域或路線的重要交通樞紐及桃園機場進行宣導,一旦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或自覺遭受強迫勞動,民眾可立即撥打專線通報(內政部警政署110、勞動部勞工申訴1955、內政部移民署02-23883095)有關機關,讓被害人或自己及時獲得救援。

  移民署更在7月25日、26日連2天舉辦之「201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規劃分組討論「加重人口販運查緝偵審力量」、「家事勞動者保障制度策略」及「避免漁工剝削之查緝成效及預防作為」等議題,藉由邀集國外內專家學者、官方人員及民間團體齊聚一堂,集思廣益,精進我國的人口販運防制工作。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規定,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
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歷年來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平均每年約100多件,依序96年有197件、97年99件、98年86件、99年有123件、100年126件、101年有148件、102年166件、103年138件、104年141件、105年134件,106年5月則有39件。

  警政署查緝件數最多為937件、移民署查緝268件居次、依序為法務部調查局110件及海巡署84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其中第五款指出,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人口販運罪,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因此雇主或仲介如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加害者,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罰金,同時仲介公司因該法被起訴,若又遇上仲介許可證期限屆滿要換證時,勞動部依上述規定,將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