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變更營業地址、負責人等 須先申請 未許可逕行變更 將處6-30萬元罰鍰

2017 / 08 / 0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四日臺北報導】部分仲介公司未經許可逕行辦理變更營業地址,對此勞動部提醒,若查獲仲介公司未經許可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如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等,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2款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據了解,部分仲介公司不熟悉法令規定,認為搬遷地址僅需自行搬遷即可,不知仲介公司屬特許行業,樣樣須受法令約束,等搬遷新址後,被地方勞工局查獲未經許可變更地址,就違法了。

 由於就業服務業務係屬特許之行業類別,主管機關依法需掌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適時查處,落實管理機制,因而要求業者於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時,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經許可變更後,才可辦理變更登記。

 勞動部指出,為達保障求職人求職安全及雇主與求職人個人資料保護等,所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未經原許可機關許可變更者,即構成違法,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2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私立就服機構管理及許可辦法」第18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許可證登記事項前,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經許可變更者,應自核發變更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