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陪同外國人詢問要點 增加車馬費、翻譯費區分日夜間給付

2017 / 08 / 1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針對違法就服法、遭受人身侵害、遭謊報行蹤不明而主動投案或是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的外勞,勞動部11日公告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給予核實計算車馬費、陪同費1,500元,翻譯費分日間與夜間計算,日間以2小時起算600元,夜間翻譯自晚上10點起算,翻譯費是日間加倍給予等新措施。

  由於年初藍、綠立委及社福團體等多次召開公聽會與記者會,就目前政府機關運用通譯人員,以移民署、警政署、法院、各地方衛生所以及勞政單位為大宗,由勞動部所支付的通譯費目前是2小時內1案500元,第3小時起時薪155元,但是由司法院支付的通譯報酬則可以有1,000元至3,000元,有非常大的落差,但是最常需要通譯來製作筆錄各地警局或派出所,都是由勞動部支付,在通譯費低落,又缺乏車馬費的狀況下,難以吸引具專業通譯的人員,要求勞動部檢討。

  對此,勞動部重新檢視費用項目,今日公告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因此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

  可使用陪同機制的外勞須符合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及第9款、第44條、第45條、第57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7款或第8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之需求;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申訴遭雇主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至於陪同人員之指派必須是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或是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陪同要點的新措施包括,陪同人員每案每次補助新臺幣1,500元,比照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增訂補助交通費,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應檢據按實報支;若陪同人員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日間通譯費用參酌內政部移民署與衛生福利部之通譯費計算方式,以時薪新臺幣300給付,每案前2小時內補助600元,第3小時起每小時補助300元。例:通譯時間為40分鐘,以2小時計,補助600元。又通譯時間為3小時者,補助900元。夜間通譯費用補助之費用為兩倍之平日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6時)。

  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應另行給付通譯費用。例如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陪同時間計2小時,則補助陪同費用1,500元及通譯費用600元,共計補助2,100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