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家庭外籍看護工 先確認申請資格

2016 / 04 / 15


承接家庭外籍看護工 先確認申請資格

去年40餘件不具資格 恐罰15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重申,雇主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前,應先確認被看護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勞動部指出,去年有部分被看護者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卻先行承接家庭外籍看護工,其中多數誤認被看護者有增聘資格,對於此類申請案,雇主恐違反非法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外勞的情形,將會被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去年有5萬多件申請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案件,有40多件被看護者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卻先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其中不符資格者以申請增聘為主,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勞動部查知已聘有1名家庭外籍看護工,雇主卻又以承接方式增聘1名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於被看護者並不符合增聘資格,其申請時即不予許可,同時勞動部會交查約談雇主,以釐清案情。

勞動部強調,被看護人增聘資格需為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0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才可以同一名被看護者得聘請2名家庭外籍看護工。

勞動部說明,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是在兼顧外籍勞工權益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目的下,對於無法繼續受聘於原雇主而需轉換工作或雇主的外籍勞工,可透過勞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雇主機制,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另為縮短新雇主等待之空窗期及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放寬雇主得持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為使雇主得以儘快在國內承接轉出的外勞,縮短人力等待的空窗期,已簡化雇主於國內申請接續聘僱外勞的相關程序,但仍有雇主於醫院專業醫療評估為被看護者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即先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對於此類申請案,勞動部將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規定,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又雇主如有非法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外勞的情形,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