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違反大解法 臺南市今年處分8件 藍、白領外勞人數不計 於期限內辦理

2016 / 08 / 1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日臺北報導】今年截至7月底止,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處分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事業單位共有8件,主要為未依法令規定的時效及程序辦理。勞工局表示,解僱人數、比例符合大量解僱條件時,應於符合規定情事的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事業單位在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須進行勞資協商,違反規定者,將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解僱對象應予公平對待,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有差別待遇。

  為使事業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勞工局提供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法令及解僱計畫書參考樣本供事業單位下載,網址:http://www.tainan.gov.tw/labor。

  部分事業單位忽略大量解僱規定,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留意的重點,解僱事由部分為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情形,如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或有併購、改組情事。解僱門檻,為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此外,藍、白領外國人數將排除在外,不計入僱用、解僱的人數之中。

  解僱計畫書須在合乎以上規定情事起60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並公告揭示;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僱雙方應協商,並將協商情形或協議書函報勞工局備案。勞工如於協商期間找到新工作,仍應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臺南市執行大量解僱預警查訪機制者則有4家,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對於「積欠工資」、「積欠勞健保費」及「併購」等情事之企業,勞工局將邀請律師及專業人員入廠查訪,以先期掌握大量解僱情事,並提供被解僱勞工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相關諮詢,以保障其權益。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