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仲介逾1.5千家 較去年9月增44家 仲介收費項目以「就業服務業務」區分

2017 / 12 / 0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六日臺北報導】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6年第三季為止,目前全台仍在營業的仲介公司有1,542家,由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外國人聘雇期滿免出國1日規定,是於105年11月5日生效實施,其收費模式與對仲介公司的經營皆有所影響,不過以仲介家數來看,今年同期較去年同期仍小幅增加44家。

  勞動部指出,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同時不得預收。

  勞動契約驗證不可收費助外勞辦新護照可收費

  勞動部強調,仲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所取仲介費用的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另有仲介公司詢問,針對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仲介須協助雇主與外勞的勞動契約驗證,需多次往返外勞來源國駐台辦事處,以及外勞返國休假或護照屆期須在台辦理新護照事宜等事項可否收費?

  勞動部說明,仲介協助事項以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區分,若是屬於就業服務業務性質就包含在每個月服務費中,就不可向外勞額外收費;至於其他服務契約是否有約定免費提供,若沒有約定免費提供,則由仲介與外勞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協助雇主與外勞勞動契約驗證是屬於外勞來源國規定,是為雇主委託仲介申請引進或接續聘雇外勞必要程序之一,勞動契約驗證程序不因就服法第52條規定修正而有所改變,因此屬於「就業服務業務」,除驗證規費外,仲介不可向雇主或外勞收取因辦理勞動契約驗證的人事或交通費用。至於協助外勞換發新護照,則不屬於「就業服務業務」,除非仲介與外勞服務契約約定免費服務,因此仲介可與外勞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根據106年9月底資料,國內仲介許可家數2,957家,其中1,373家終止營業,36家被廢止許可,6家目前停業中,自行終止營業1,372家、期滿未換証有1家,全台仍在營業的仲介有1,542家,其中分布台北市有250家、新北市有207家、桃園市210家、台中市269家、台南市97家、高雄市190家、金門縣2家及其他縣市有317家。

  外國仲介606家印仲最多越仲家數成長多泰仲減

  目前仲介停業有6家,違法處分停業有3家分別台北市2家,其他縣市1家;自行暫停有3家分別在桃園市、高雄市與其他縣市;期滿未換證僅1家位於桃園市。

  至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目前登記在仲介公司服務有3,101人,分別是新北市426人、台北市632人、桃園市438人、台中市547人、台南市195人、高雄市324人、金門縣2人及其他縣市有537人。

  另外,截至106年9月底,6個主要外勞來源國中,被認可的仲介共有2,404家,其中廢止認可的有69家,因為期滿未續予認可家數的則有1,729家,現有外國仲介共有606家、較去年同期增加30家。

  其中印尼仲介家數最多有245家,菲律賓有119家,泰國有83家,越南157家,馬來西亞仲介有2家,蒙古0家,以越南仲介家數成長最明顯,泰國則家數略有減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