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表應列特休假與加班時數狀況 勞動部提供簡單與複雜版薪資表範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六日臺北報導】《勞基法》新制3月1日生效,由於新制增加「特休假可遞延」與「加班可換補休」,勞動部提醒,雇主給付勞工的薪資發放明細表,依法應記載的事項如約定之工資總額,各項給付金額如本(底)薪、獎金、津貼、加班費;約定扣除金額,如勞健保、福利金、勞退自提、事病假,如雇主有實施特休假遞延與加班換補休制度,薪資表應增加「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和「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否則將會被罰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107年3月5日發文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3大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等單位,檢送《勞基法》第23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範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前年修法「一例一休」時,勞動部曾發布工資明細表參考例,因應《勞基法》修法而配合修正工資明細參考例。
黃維琛表示,這次修正「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範例,有簡單版及複雜版, 雇主可依自身企業需求使用,範例內容可依實際情形自行增刪。他提醒,雇主一定要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1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 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黃維琛指出,這次新制增加「特休假可遞延」與「加班可換補休」,雇主應該把勞工加班換補休、特休遞延記載在工資清冊和明細裡面,讓勞工知道自己換了多少補休、還有多少可以折換工資,如此糾紛就會減少,勞動檢查時也可以知道雇主是否有依相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表示,雇主在勞工薪資明細表寫明「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和「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至少1年要列出1次,「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則是每個月列出,否則可以各罰2萬元至100萬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