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聘外勞附勞資會議記錄 5/1起逐步增加 108年2月檢附4次 臨時會議不採計

2018 / 04 / 02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針對聘僱外勞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檢附「最近1次勞資會議紀錄」,勞動部30日公告,自107年5月1日起,將以按「每3個月」逐步增加方式,到108年2月1日之後,達到檢附「一年4次勞資會議紀錄」的目標,勞動部強調,必需是每3個月定期會議記錄,臨時會議紀錄不採計。

 除家庭類外勞雇主在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外,其餘產業外勞雇主都需申請,根據資料、產業外勞雇主約3.6萬家包含3.5萬家製造業、1千餘家養護機構、少數營造業與漁船主以及仲介機構(申請雙語人員),在辦理初招、重招應備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勞動部107年3月30日重新作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解釋令,調整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以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

 勞動部說明,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應檢附最近1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向地方政府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雇主才能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

 為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強化勞資會議既有配套機制,自107年5月1日開始,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將以逐步漸進方式,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

  勞動部說明,自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為「輔導期」,雇主在該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年5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即須檢附1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間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影本。

 自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雇主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例如,雇主於107年8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期間,雇主則需檢附3次勞資會議記錄,以此類推,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