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展看護服務計畫改要點 9/13結束 保障權益 外展看護工做到聘僱屆滿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二日臺北報導】為因應「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將於105年9月13日結束,為不影響已聘僱外展看護工在臺工作權利,勞動部修正該計畫,針對目前在臺48名外展看護工的聘僱許可,不受計畫中止影響,能繼續做到聘僱期屆滿,若是該單位成效良好,將同意外展看護工能再辦理重新招募。
勞動部9月1日公告修正「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將名稱修正為「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自102年3月推動「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由審查通過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外籍看護工,搭配本國照顧服務員,接受指派至被看護者家庭提供照顧,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負擔,該計畫試辦期3年,將於105年9月13日結束計畫。
經審查通過之居家服務單位計8家,其中弘道基金會(新北、臺中)、廣恩養護中心(新北)、弘福社區協會(臺南)、葳群慈善基金會(彰化)等4家居家服務單位有提供服務,其中外展看護工人數有48名。
勞動部說明,計畫修正要點為,其中修正內容為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至105年9月13日。但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繼續辦理至所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期間屆滿:(一) 原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期間未滿3年,於屆滿前向本部申請變更許可期間至滿3年,且逾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者。
(二)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修正施行後,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期間為3年,且逾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者。(三) 經本部評估辦理成效良好,且依本部核發之重新招募許可引進或承接外籍看護工者。
勞動部指出,經本部審查核定,試辦單位得於前項試辦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試辦,試辦單位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期間,不受試辦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