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家傭挪至豪宅 北市公布調查結果 依首次違反最高金額處分 重罰30萬元

2016 / 05 / 22


外籍勞工通訊社~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針對日前立委林淑芬及群眾協會揭發多明尼加公使將所申請的外籍隨從,交由有私交的冠德公司股東馬志綱家作為家庭幫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經調查確認馬家有容留外國人工作的事實,因此重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而該名公使部分則因外交身分特殊,勞動局已在105年4月15日發文外交部,但外交部尚未回覆相關法律意見。

勞動局主任秘書江明志表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依法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而依臺北市裁罰基準,對於首次違反者,最高可罰到30萬元。

江明志指出,馬家因和該公使認識,明知不具有申請外籍幫傭的資格,即使否認有聘僱的行為,但因確實有容留外勞從事工作,因此採首次違反最高罰鍰金額處分。

勞動局5月18日公布調查結果。經勞動部交查後,隨即於今年2月24日及3月15日分別製作外勞及冠德公司馬家筆錄,外勞指稱,在馬家工作2年多,從未進入公使家工作,而工作約滿前,希望雇主能支付最新公告家事外勞薪資1萬7,000元,而非舊約的1萬5,840元,但雇主不願意,隨即於105年2月14日遣返,並於當天求助於勞工團體,整案才曝光。

公使部分,是否可依違反就業服務法「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論處,依據「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外籍隨從為受僱專為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正式職員服務的私人僕役,不能供他人使用。

勞動局指出,該名外勞的直接雇主為多明尼加公使,實際卻是富豪家傭,因外交公使身份特殊,為慎重起見,勞動局1個多月前發文外交部,但尚未獲得回覆。

江明志強調,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6條僅指「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而就業服務法為行政罰,故仍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若只因外交人員身分特殊就能豁免,又如何達到公平?呼籲外交部及勞動部應正視管制漏洞,研擬更周全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