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增列休假文字 泰辦處已提報國內 須確認外文翻譯 目前送件依現行版本

2016 / 11 / 2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廿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日前發函予各外勞輸出國駐台辦事處,因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已生效,建議增列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的文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表示,因涉及勞動契約的英文翻譯,以及契約內容須經國外認可,已將相關規定提報泰國就業廳,目前驗證文件仍以現行版本。

  另外泰辦處也強調,因修法已經生效,因此無論勞動契約是否已增列前述文字,雇主都應尊重泰勞請假返國的權益,並不會因此有所改變。

  近期經常有仲介業者詢問,就服法第52條通過後,勞動契約內容是否調整。該處人員說明,收到勞動部函文當天,即已通知泰國就業廳,目前尚未確定修改後的內容。

  泰辦處表示,因勞動契約範本為中、英文對照,須經就業廳確認英文翻譯內容,而非辦事處方面直接決定即可,否則送件內容若與國外方面認知有落差,將造成退件的風險,因此目前送件,仍以現行版本為準。

  有鑑於過去部份仲介製作驗證文件過程中,可能因拼字錯誤而使內容與官方範本不符,泰辦處7月已公布製造業及營造業、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兩類工作者資料表、聲明書、授權書、需求書、勞動契約等文件的標準定型範本,讓仲介業者填寫時僅需在第一頁資料表填寫必要資料,其他契約內文無法作變更,也更方便文件審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