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可未足2個月 明年1/4前可申請 無入國引進許可函 可先送件再補正

2016 / 11 / 28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八日臺北報導】依照法規,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其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因法令過渡期間,勞動部提醒,在106年1月4日之前,外勞聘可期間未足2個月可提出續聘或期滿轉換,自106年1月5日起則須按規定,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指出,雇主欲聘僱外籍勞工,不論是否從國外引進,均須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始能填具申請書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不過,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以前是外國人出國前60日內申請,後為配合法令修正為外國人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因此,部分期滿續聘案件有招募許可函,卻沒有入國引進許可函,勞動部表示,可以先以送件申請,後續將以補正方式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申請期滿續聘時,如係未完成國內求才程序等,給予第一次補正 30 日及第二次補正加計30日至60日補正期間,並視其補正文件予以准駁。若是雇主已具合法資格者,僅未檢附雇主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表欄位未填寫、未附入國引進許可函或填具錯誤等,退請雇主補正後視其補正文件予以准駁。

 至於雇主提出期滿續聘資格不符者(不含尚未申請入國引進許可經許可核發之情形),於勞動部作成不利益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須函請雇主陳述意見,並依其所復意見審酌其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符相關審查規定,前開陳述意見期間為14日。

 此外,已取得新續聘許可,但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應依現行行蹤不明通報機制,原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後之3日內,應以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原雇主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新雇主所取得預核發之聘僱許可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