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外籍漁工權益 雇用管理辦法明年上路 

2016 / 12 / 19


保障外籍漁工權益 雇用管理辦法明年上路 

前綠色和平組織質疑台灣修法後即將上路的《漁業三法》未保障漁工權益,今漁業署回應,尚未預告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於明年1月20日與遠洋漁業條例同日生效,屆時將可依法納管仲介機構、保障船員最低薪資及規定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等。

歐盟去年10月對台灣遠洋漁業祭「黃牌」警告,並分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為此,漁業署增訂遠洋漁業條例,訂定遠洋漁船作業辦法,但綠色和平組織認為,為解除歐盟黃牌而立法通過的漁業三法並未保障到漁工權益。對此,漁業署回應,目前是依《漁業法》授權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管理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但該法對於外籍船員權益事項等缺乏條文規定,導致注意事項無規範效力。漁業署說,目前已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於106年1月20日與遠洋漁業條例同日生效,其內容包括六大項: 

一、「將仲介機構納入管理」: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接受主管機關或所委託的專業機構評鑑。 

二、「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外籍船員薪資應符合來源國可接受的標準。 

三、「提高外籍船員人身及醫療保障」:除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且保險金額自新台幣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 

四、「律定外籍船員工作時間」: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天,但為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可另安排補休。 

五、「規範船主應遵守事項」:例如確保外籍船員在船上享有同職務的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薪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使外籍船員在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的勞動,以及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的送返責任等。 

六、船主、仲介機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明確規範各方權利義務,保障彼此權益。

漁業署表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尚未預告,但勢在必行,明年1月20日會實施,雖然各方有不同意見及聲音,但等到實施後有問題的地方再來修法改進。

2016年12月17日19:18 (蘋果日報/蔡孟修/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