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聘僱泰勞 一個月內辦理文件核備 相關申請書表 配合勞動契約一起發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廿三日臺北報導】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公告,因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為維護勞雇雙方權益,自2016年12月16日起,辦理在台接續聘僱泰籍勞工的新雇主,請在取得勞動部核發接聘許可函後一個月內,至勞工處辦理文件核備,避免轉換雇主後返國時造成入出境的爭議,相關申請書表已在核定中,預定配合勞動契約一起發布。
至於原雇主辦理續聘,因不涉及原資料的變動,則無需核備。該份公告台北、高雄分處均適用。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於12月21日經總統公布,除第34條、第37條、第38條外,其餘均自12月23日起生效。有關特別休假部分,泰辦處也將修正勞動契約第四點「國定假日及例假日」相關文字,特休年資計算將回歸台灣法令規定,簡化程序。
核備文件包括:1. 送件資料表(向勞工處索取制式表格)2份。2. 中、英文接續核准函正、影本(影本加蓋雇主印章)各2份。3. 雇主執照(製造業)/雇主身分證(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2份。4. 泰籍勞工居留證影本(原雇主)2份。5. 泰籍勞工護照影本2份。6. 中、英文雇主聘僱聲明書(向勞工處索取制式表格)2份。7. 新雇主勞動契約(向勞工處索取制式表格)2份。8. 中、英生活管理計畫書影本(影本加蓋雇主印章)2份。
泰辦處對此說明,接續聘僱案件目前數量並不算多,為避免造成泰勞因在台轉換新雇主後,因原雇主資料與泰方所登記的名稱不符,在國外階段遭遇問題,特別籲請在轉換新雇主後一個月內辦理文件核備,泰辦處受理申請後,會將資料送到泰國勞工部,將新雇主資料建檔,讓入出境時都有轉換後的資料,避免發生問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