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申請聘僱許可不需檢附外勞健檢證明 勞動部勾稽資料 未辦理或不合格者廢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二日臺北報導】有鑑於目前外勞健檢不合格比率極低,但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數量龐大,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規定,自106年1月13日起,簡化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雇主申請外勞聘雇許可時不需再檢附健康檢查證明,由勞動部介接衛生福利部健檢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針對未辦理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仍將會廢止聘僱許可。
勞動部106年1月11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規定,自106年1月13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為促進國際交流及簡化行政作業,增列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邀請,來台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基於便利外國人在台工作及定居,及考量外國人如於辦理換發護照期間,遇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時,為使第一類外國人(白領外勞)在台轉換工作更為便利,將如同外國人身分證之有效外僑居留證影本 亦列為得申請聘僱許可之身分證明文件。
實務上雇主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者,係將申請文件掃描後傳輸提出申請,原申請文件紙本仍由雇主自行留存;為保障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權益,新增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件書面原本至少5年之規定。
為利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簡稱海青班)在臺參訓2年期間得在臺工讀,將海青班學生納入華裔學生範疇。配合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就服法第50條規定,除寒暑假外,僑外生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16小時修正為20小時。
考量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內容,須因應管理需要適時調整納入其他法令規範,例如:納入動物保護法、菸害防制法等法令,因此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事項,增列概括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另外,修正聘僱外國人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或受其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至少設置3人;每增加聘僱100人者,至少增置1人。
至於聘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雇主配置具有雙語能力人員至少配置3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1人。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