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稿】「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應謹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
各界對於「例假」及「休息日」得在週期內「任意」更動之疑慮,勞動部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之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又即使變動,仍應嚴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妥善安排。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例假旨在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過勞,對於例假之安排,應以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勞動部早已於105年9月10日令釋明定。媒體報導勞動部於105年12月28日函文關於例假及休息日排定原則,係應地方政府之詢問,進一步明確申明「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令釋之意旨,並非發布新函釋。
勞動部強調,依現行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仍然必須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各該「例假」及「休息日」,本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如果事業單位有輪班的情形,全體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期日未必一致。
至於「每一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
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新法施行之目的係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週休二日有關休息日之規定,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意在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以確保勞工週休二日之權益。雇主應於本疼惜勞工之心,妥適安排工時,共同促進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權益。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