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團籲境外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 漁業署主政 1/20境外雇用辦法上路

2017 / 01 / 1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由於境外漁工Supriyanto疑遭虐致死事件,揭露出境外漁工勞動權益的問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17日到勞動部陳情,批評台灣目前對遠洋漁工訂有境內與境外聘僱兩軌制,境外聘僱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且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漁業署,漁業署只管理漁業作業,對勞動權益保障完全沒有經驗,希望勞動部負起勞動者勞動保障責任,讓境內、境外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不要再卸責推拖。

  對此,勞動部回應指出,現行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二類型。《勞動基準法》係國內法,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分國籍,均有該法之適用。「境內僱用」之漁船船員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 

  只是我國漁船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因此,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境外僱用、境外作業)未有我國《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漁業署則指出,將於106年1月20日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其第26條規定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授權主管機關就僱用外籍船員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對於改善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架構,及對外籍船員人權及福利待遇保障,將可充分取得法律授權。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要內容包括: 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外籍船員薪資應符合其來源國可接受之標準;對外籍船員除給予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且保險金額自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新臺幣。

  律定外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為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可另安排補休。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出,外籍漁工適用雙軌制,又因不適用勞基法者主管機關為漁業署,完全不顧漁工勞動條件,境外聘僱漁工薪水全憑仲介與船東簽訂的契約,目前每月大約只有100-300美元,是境內聘僱漁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完全不受保障,淪為最受剝削的一群勞工。甚至Supriyanto疑似被虐死,其家屬僅拿到10萬元撫恤金,至於船東也只被罰15萬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