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5遊覽車翻覆33死重大意外 客運業每年專案勞檢 超時違規最多

2017 / 02 / 1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四日臺北報導】針對國道5發生遊覽車翻落邊坡導致33死的重大意外,勞動部強調,客運司機同樣適用勞基法,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含加班最多12小時,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至少30分鐘,由於客運業經常會違規,每年都會發動客運業專案勞動檢查,其中超時違規最多。

  勞動部公布104年及105年的客運業勞動檢查一覽表跟前5名違反法條,104年客運業共檢查1,165廠次,134廠次違反法令,罰鍰金額為1,263萬元;105年則檢查1,306廠次,103廠次違法,罰鍰金額為947萬元。

  根據資料,104年跟105年客運業違反勞基法法令第一名都是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其次為每7日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名104年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105年則為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勞動部次長郭國文14日下午表示,蝶戀花旅行社武陵賞櫻團遊覽車意外中,駕駛康育勳和導遊蕭如進都不幸身亡,初步清查,駕駛去年3月後就未加保勞保,導遊已經請領老年給付退保、但未另外再投保職災保險,至於駕駛與業者的雇傭關係仍待確認。

  職安署長劉傳名指出,由於駕駛涉及到蝶戀花旅行社和友力運通兩家公司,台北市與桃園市勞檢處正分頭調閱相關資料,確認是否有僱傭關係,至於遊覽車上的行車紀錄設備目前都已由檢警查扣,正在釐清駕駛的出勤狀況。如果駕駛與旅行社或通運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卻未投保勞保,可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相關津貼及補助。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蒨倩表示,交通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駕駛每天駕車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上延長工時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兩者完全沒有扞格,是基於考量健康與道路安全採取雙重管制,若違反就分別裁罰;勞基法規定的工時,除了開車的時間,還有準備時間,例如開車前檢查油、水,出勤後車輛清潔等,這些都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即使是待命時間,駕駛員都須遵守規定,因此都要計入工時。

  至於社民黨、學者與勞團紛紛指出遊覽車司機超時工作,在去年針對7休1問題,交通運輸、旅遊業部分早已亮警告燈號,但勞動部卻替觀光旅遊業開後門,釀成悲劇,要求政府應正視普遍的駕駛過勞問題。

  對此,勞動部回應指出,承載旅客之運輸業僅限於「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始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且雇主應於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又,此一調整,限於二週期內就例假調整,惟其間隔至多12日,且實施期間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