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服法52條 新增二種恢復名額函 勞動部發函外交部轉知說明新作法

2017 / 02 / 2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二十日臺北報導】由於日前發生我國駐外辦事處物無法辨識「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函」,因而衍生拒絕核發外國人簽證,對此,勞動部發函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辦事處,針對為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新增有關恢復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雇主外國人名額之相關作法與函文,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

 據了解,日前有一公司依規定辦理恢復名額,勞動部也同意延長3個月引進期限在案,但是我國駐越南辦事處因無法辨識該函而拒絕核發外國人簽證。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外國人於原聘僱期滿後,無須出國,即可由原雇主續聘,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惟經原雇主期滿續聘或經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外國人,後如因有於聘僱期滿前出國、由他名雇主接續聘僱、行蹤不明或刑事案件及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事由之情事,致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之聘僱許可函失效,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後,勞動部將核發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函有2種類型,第一種恢復之招募函尚有剩餘效期,同意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後,雇主並應自原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6個月引進外國人,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得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

 第二種是恢復之招募函已無剩餘效期,同意恢復招募外國人名額,雇主並應自同意恢復外國人名額函之發文日起3個月內引進外國人,逾期未引進者,不得申請延長效期。

 由於勞動部新增有關恢復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雇主外國人名額之相關作法與函文,為避免再發生我國駐外辦事處無法辨識,拒發外國人簽證,因而勞動部106年2月18日發函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協處簽證核發事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