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難以適用 社福團體盼解套 提三訴求 合法範圍解決法規競合問題

2017 / 03 / 03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三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今年元月上路後,勞資雙方都反映面臨適用上的問題,特別是工商團體曾多次反映,以工廠法為前身的勞基法,難以適用服務業的需要,套用在以照顧弱勢的社福團體上,恐面臨更大挑戰。立委吳玉琴3月3日上午召開「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包括社服團體與社福基金會一體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解決每日12小時工時上限的困境、解決勞基法與社會福利法規設施標準競合的困境。

  當天與會的社福團體,有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呼籲政府盡速處理社福單位面臨的經營困境。

  針對社福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的認定原則,係以職業區分,即以特定機構為單位,機構內的人員不分職務一律適用。民團表示,依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立案者,雖從事同樣的社福工作,卻不能一體適用於該條文,而去年十月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召集旗下46個會員團體,針對第30條之1適用提出申請,迄今尚未有結果,盼勞動部儘速完成審查,早日公告。

  目前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社福團體反映有適用上的問題,因為照顧人不是商品買賣,社福業不能以服務業認定,照顧工作不可能不考慮被照顧者的需求而自行下班,無論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機構、幼兒托育機構、非營利幼兒園等機構,都難以應付被照顧者的臨時性以致照顧者需要延長工作的需求。訴求團體呼籲,政府應該在合法範圍內給予一定程度以應變的權利。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社福法規多以從事各種業務者人數與被照顧者人數的比例來制定,並且以日間、夜間各自固定的照服比認定,符合勞基法就會違反機構特定設施標準。社福團體認為,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應共同檢視法規間的競合問題,並於合法的前提下作出適度的解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