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健檢辦法草案預告 3/17前提意見 轉換依聘可生效日算 預計4月實施

2017 / 03 / 1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日前修正藍領外國人轉換準則,接續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以及雇主聘僱辦法刪除申請聘僱許可須檢附健檢證明的規定。為讓外勞辦理健檢的起算始點更為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草案第5條中有關外勞定期健檢時程,在105年11月5日就服法修正生效後,修正為第6、18、30個月辦理,時間點是以「聘僱許可函生效日」為計算。

  該辦法自3月10日起至17日為預告期間,對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以提出,法制作業預計4月底前完成並實施。

  就服法52條修正實施後,因相關配套措施未及出爐,衛福部105年11月先修正外勞健檢辦法部分條文,但對於轉換雇主的後續定期健檢時程並不夠明確,因此衛福部再度修正相關規範。

  其中草案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辦理定期健檢;就服法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健檢辦法草案第8條新增第1項,雇主應於收到第5條第1項第2款健檢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考量防疫風險,針對外勞因轉換雇主或轉換工作重新核發聘僱許可,未接受最近一次健檢,或因頻繁轉換以致超過一年未接受健檢者,健檢辦法第11條也將修正,明定外勞因轉換致重新核發聘可,已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次日起7日內辦理檢查,若健檢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依定期健檢相關規定辦理。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定期健檢與最近一次接受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免辦理該次定期檢查,避免短期內有重複檢查的情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