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願收件2千餘件 1成獲救濟 就服訴願多是雇主不知情聘用非法外勞

2017 / 04 / 0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卅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105年度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184件(不含北市與高市),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其中事由多以未置備出勤記錄、勞保失能等級認定與非法聘用行蹤不明外國人有關,全體訴願案件中,約1成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根據統計,《勞基法》、《勞保條例》及《就服法》訴願案收件數分別為752件、563件及398件,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近8成。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訴願人之家屬因病住院時,有臨時看護人力需求,透過坊間公司於醫院散發之廣告宣傳單,而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國人,以致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遭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傅慧芝說明,訴願人常主張係相信坊間公司所找之看護為合法外籍配偶,而予以僱用,雇主又未經查證就雇用,她指出,應詳加查驗其「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例如戶口名簿等),並核對其身分及證件上的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將所查驗的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如有必要,亦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無誤後才能僱用,才能避免違法。

 另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最常見者為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之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