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請假辦法擬4/18公告實施 外勞請特休假返鄉 雇主不可拒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七日臺北報導】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勞動部訂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預定4月18日公告實施,針對外國人期滿留台續聘或轉換新雇主時,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仍享有返鄉權利,外國人可以特休假安排返鄉,雇主與外國人可協商返鄉日期,但是協商不成時,雇主應同意依外國人原排定返鄉日期,雇主不同意將依違反就服法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與廢止聘雇許可。
勞動部擬4月18日公告實施「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早在去年12月就預告,但是剛好面臨《勞基法》修正,相關子法與函釋等尚未確定,勞動部表示,外勞請假返國辦法主要援引勞基法精神,因此須等勞基法相關規定確定才能公告實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同時明文規定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之。
勞動部說明,受僱於事業單位或漁船之外國人已有《勞基法》保障特別休假權益,至於家庭類外國人勞動契約亦訂有特別休假相關約定,故現行外國人若計畫返國,可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返國。
外國人請假辦法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基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不過,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考量《就服法》第52條第5項已明定外國人請假返國,因此雇主仍應同意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以保障其人權。
外國人請假返國手續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辦理,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外國人請假返國之程序,外國人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不須檢附證明文件。但以特別休假以外之 其他假別請假者,雇主可要求外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