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期滿等條件 建議排除逃逸計算 機場管制區、安置單位 勞部同意研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三日臺北報導】外勞行蹤不明原因複雜,但依照現行法令,無論逃逸原因為何,仲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只要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除罰鍰處分外,也可能影響後續換發許可證及年度評鑑成績。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國聯合會日前發函勞動部,建請將曾經來台並已熟悉法令規定、準備離境但在機場管制區內發生行蹤不明,或在安置單位發生行蹤不明等對象,排除在人數計算。
勞動部對此已在4月底回文,考量外勞雖曾來台工作且已熟悉國內法令,仲介仍應於外國人入國前負選任責任,為雇主招募適任的外勞,入國後適應不良,亦應善盡照顧服務責任,因此對於全聯會所提建議,將「曾來台工作且已熟悉法條」及「適應不良且已協助申請轉出」排除行蹤不明人數計算,勞動部立場認為仍難排除仲介責任。
不過在「外勞已完成解約驗證並準備離境而於機場管制區內發生行蹤不明」,或「經安置後發生行蹤不明」部分,因在這些情況下仲介並無實際管理能力,難以認定仲介未善盡管理責任,勞動部則同意後續再研議。
全聯會理事長張添勇說明,第一次來台工作的外勞,對台灣的環境、法令都不了解,仲介理應加強輔導,協助盡快適應,但若是已三年期滿者,不排除有些在同鄉以高薪慫恿之下逃逸,或是夫妻同在台灣工作,但不希望相隔南北兩地,都是外勞出於個人因素而行方不明,並不是仲介可以掌握的,應當排除計算。而即便外勞逃逸後無法再來台工作,但還是可去其他國家,也造成各種處分對違反規定的勞工不具嚇阻力。
仲介針對行方不明人數及比率的問題,仲介已多次建請勞動部檢討修正。張添勇強調,外勞行蹤不明的原因很多,但真正因工作問題離開原雇主的情況很少,他主張,除非有很明顯可歸責於仲介的原因才能算在逃逸的人數中,否則因外勞個人理由行蹤不明,卻要仲介承擔所有責任,並不公平。
另外他也提到,對於在機場管制區及安置單位行蹤不明的部分,勞動部至少保留了一些調整的空間與彈性,也希望盡速修改相關辦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