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首季 雇主違法罰鍰1,117件 較去年同期成長4成 非法雇用居冠

2017 / 05 / 2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根據統計,106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1,117件,較去年同期成長4成,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最常見;勞動部重申,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不可將外籍看護工借給他人,或是帶至營業場所工作等。

  根據資料,106年1月至3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1,117件,較去年同期784件、增加333件,另廢止聘僱22件較去年同期44件、則減少22件。

  勞動部說明,106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件534、較去年同期308件,增加226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12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227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較多有158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3件。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158件、較去年同期95件、增加63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5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20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7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還有5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1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至於以往常見被雇主非法扣留或是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則無人違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