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修法難解決長工時 學者提須有條件搭配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一日臺北報導】臺灣工時世界第三高,為改善過勞問題,法定工時自今年元月起調整為每周40小時,之後並衍生國定假日、一例一休、加班費計算等許多勞動基準法議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與臺灣高等教育工會7月11日合辦「2016工時與休假勞動權益論壇」,工運團體直言,加人或加錢是最直接達成縮減工時目標的方式,但很多企業卻只用最低成本配置人力。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正亮認為,目前政府所提出的勞基法修法方向,包括砍國定假日、休息時間中的加班費一致等,不僅無法達到降工時的效果,年工時還有可能會增加。他呼籲政府降工時要拿出誠意,第84-1條責任制、變形工時也要一起檢討。
另外許多與會學者都提到,2015年OECD國家平均工時1766小時,臺灣2134.8小時,僅次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要推動縮減工時的為政策,即使工時、休假的制度明確,仍須有「雇主調整人力需求與安排」、「調整生產組織或配合營業時間限制」等兩項結構性條件搭配,即採取增加人力、工作分享、引進更多自動化、縮短營業時間等方式,否則雇主將滋生嚴重的規避行為。
針對「一例一休」制度,包括企業在內,也有些勞工認為,比起「二例」,保留加班的彈性有助於增加收入。不過桃園產業總工會顧問姚光祖認為,在很多製造業工廠中,加班的都是外勞,且外勞人數已經逼近60萬人,會有影響本國人就業的疑慮。
他說,如「二例」能嚴格落實,某些程度上可能降低企業引進移工的意願,也改變移工以血汗方式勞動的動機。
雇主違反勞基法,即使經裁罰確定,勞工也無法因此獲得補償,造成少數不肖業者鑽此巧門。有醫療院所的企業工會代表提到,資方積欠上億元加班費,但依照現行裁罰處分方式卻只罰1條,建議建立更好的「吹哨制度」,讓資方能讓對勞工的損失「加倍奉還」,以提高勞工主動爭取自身權益的誘因。勞動局表示,此次論壇各方所提意見,將提案勞動部做修法參考。
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此次勞基法修法著重在工時帳面上的降低,但責任制、工時彈性化、零碎化卻未處理,部分服務業反映現行勞基法不符使用,她說,產業界必須提出能兼顧企業營運、勞工權益的具體方案,否則不能以企業內規來挑戰法令。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