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6/3上路 現有機構不受影響 入國看護工 雇主可自費申請補充訓練

2017 / 06 / 0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三日臺北報導】《長期照顧服務法》6月3日正式上路,內容共7章66條文,涵蓋長照服務內容、長照財源、人員及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同時配合制訂相關子法也同步上路;其中對於現已存在的長照相關機構,只要未涉及擴建、遷移,均可依現行規定繼續提供服務,另針對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其雇主可自費申請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以強化外籍看護工的照顧技巧。

  長照法歷經2年後上路8個相關子法同步實施

 《長期照顧服務法》104年完成修法後歷經2年上路,授權計1部法律及法規8項法規命令,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共計8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鳯表示,現行長照機構可持續營運,除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之外,亦可強化長照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

 衛福部說明,現行已經提供住宿型服務的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雖依現行規定可繼續提供服務,但為鼓勵長服法施行前已提供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服務之單位或機構,轉為長照機構,針對已成立之日間照顧中心、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有免經籌設許可及簡化申請文件等規定,同時,考慮到區域發展的差異性,針對原住民地區設置長照機構,新法亦規定可採專案申請及認定,讓長照資源發展因地制宜。

 各界關注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提供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申請設立程序及相關管理辦法之一致性規範,讓有意投入的民間單位有所依循,並將創新服務的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之標準明確規範。

 衛福部指出,未來從事長照服務應經過一定的訓練,完成認證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資格,並登錄於長照服務機構,才能提供長照服務,且每6年應完成120點以上繼續教育,以維護受照顧者權益。另為了保障聘僱外籍看護工對失能者的照顧服務品質,雇主也可視需要,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為家中的外籍看護工提出受訓申請,以強化外籍看護工的照顧技巧。

  看護工補充訓練非強制細項課程與時數未公告

 勞動部說明,由於「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今天才公布生效,雖然法規有明訂8大項訓練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文化適應、溝通技巧、生活會話、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及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但是詳細的課程安排內容與訓練時數等,尚須衛福部公告後,讓有意願的訓練機構或是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訓練計畫。

 勞動部強調,入國之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是由雇主自行選擇非強制性,訓練內容可分為2類,「集中式」或是「到宅訓練」,訓練費用由雇主負擔,本法雖規範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得接受補充訓練,但為保障失能者之照顧權益,提升外籍看護工之照顧技巧,雇主亦能依本辦法所定事項為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