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越勞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前契約 驗證文件尚未定案 投訴案將優先處理

2017 / 06 / 07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七日臺北報導】取消外勞工作滿3年出國一日規定以來,至今已超過7個月,除越南外,其他輸出國如印尼、泰國、菲律賓等,均已針對期滿續聘及轉換案,外勞與雇主如何簽訂新的勞動契約做出相關規範。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雖然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尚未批准新的文件作業辦法,而就服法第52條通過後,陸續都有越南勞工期滿後繼續由同一雇主聘僱或轉換新雇主,即便未重新辦理勞動契約認證,但各項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前一份契約,是越辦處的基本原則。

  勞工管理組長阮春造指出,越辦處已透過Facebook向在台越勞宣導,只要勞動條件變差,不符合契約所訂的條件,都可向越辦處或1955申訴,確保勞工合法權益。

  據了解,配合台灣法規修正,越辦處今年1月底已將建議方案送至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希望將勞僱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越南仲介終止合約等內容,透過契約驗證機制做更明確的規範,因此相關文件內容都必須做調整。

  以勞動契約為例,其內容規範工作時間、薪資、膳宿費,以及平日和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原則,此外,第7條則由勞僱雙方議定來台及契約終止後返國機票的負擔,以及第8條明定特別休假、越南勞工聘僱期間的請假返國權益等事項。

  阮春造表示,越勞期滿後轉換新雇主,亦有可能服務的仲介公司也跟著變更,為能有效管理,確實有重新辦一次勞動契約認證的必要,但因國外尚未對應檢附的文件項目及內容作最終確認,因此越辦處現階段會優先處理申訴案件,只要有勞工申訴薪資、加班費等條件不符規定,就會介入處理,即使未做文件驗證,也能讓權益優先被保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