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從事照服工作 補助10.8萬元 除照護機構外 增居服單位與日照中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二十日臺北報導】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除現行失業勞工到照護機構從事照服員工作有每人最高10.8萬元就業獎勵金外,勞動部針對失業勞工至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從事照服工作者,即日起同樣給予每人最高10.8萬元的就業獎勵津貼。
勞動部106年6月20日公告發布「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考量照顧服務工作辛苦,民眾從事意願較低,為能促進國人就業及減少聘僱外勞,自103年5月起已針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受僱於照護機構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勞工提供就業獎勵津貼。
105年缺工獎勵津貼績效,推介到機構照護服務業有938人、核准上工414人。
發展署指出,基於配合衛福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擴大辦理就業獎勵措施,讓投入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失業勞工,也可獲得就業獎勵,以提高失業勞工進入相關職場的就業意願,並持續穩定就業。
依「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規定,失業連續30日以上或符合非自願離職等情形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的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連續30日以上,平均每周工作時數分別達30小時及35小時,且符合相關規定,則依就業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千元至7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除提供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就業獎勵外,也針對照顧機構、民間團體及家庭雇主提供僱用獎助。有資格聘請外勞的被看護人,改聘本國照服員,雇主將可獲得12個月、每個月1萬元的僱用獎助津貼,照顧機構則依聘用對象的不同可獲得12個月、每個月9千元至1.3萬元的僱用獎助津貼,以鼓勵雇主進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照顧服務人力需求的雇主可多加運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