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輔導期 109年6月將屆滿 經部提醒盡快完成程序 期滿依法裁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一日臺北報導】早年許多工廠坐落農地,為改善長年存在的違章工廠問題,經濟部99年起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輔導期間內比照合法工廠享有各項權益,符合特定製程認定亦可持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引進外勞。由於輔導期間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在此期間業者須完成相關程序,否則屆時仍將依相關法規裁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6月已發文通知業者完成相關程序,提早因應。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期間為99年6月2日起至109年6月2日,特定地區內未登記工廠不適用該法第30條第1款、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中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規定。第34條則規定,97年3月14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在符合環保、
消防、水利、水保等法規的前提下,得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該項申請已在104年6月2日截止。
經補辦登記的工廠,應於109年6月2日輔導期結束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臨登將失效,主管機關將
依工輔法規定裁罰。
目前全台違章工廠家數,大約有7萬家,而經濟部統計,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約有6,800家。
中辦進一步說明,經劃入特定地區以及領有臨登的業者仍屬過渡性質,雖暫時免受土地、建管處罰措施,但輔導期間屆滿後,仍未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無法取得合法工廠登記,仍會依相關規定裁處。由於相關合法程序,包括用地變更、環保、消防的改善等,均非短期內可完成,且業者須依改善項目不同投入經費,中辦已製作文宣,主動提醒業者盡速完成。
而其他無法申辦使用地變更者,應預為規劃轉型為符合土地容許使用的項目,或遷廠至合法工業區、工業用地、產業園區或其他可供設廠土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