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補辦定期健檢 緩衝期至7/4止 報告應由本人留存 據此判斷檢查時間

2017 / 06 / 29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九日臺北報導】衛生福利部日前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自5月7日起實施,而在新辦法過渡期間,對於部分外勞因辦法修正而未能於法定期限辦理健檢者,則提供緩衝措施至今年7月4日,提醒雇主應留意期限,避免因逾期而受罰。

  疾管署除了提供雇主補辦健檢的緩衝時間外,也建置「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平台,以及製作「3分鐘懶人包--搞懂外籍移工健檢時程」,讓民眾瞭解相關規定。但因這次辦法修正幅度甚大,也有仲介反映計算期程的方式很複雜,日前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聯會提建議,希望比照近期的「一例一休」,給予半年免罰的緩衝期。

  實際從事外勞體檢實務的仲介從業人員說,目前雇主辦理承接外勞,每筆都需要向衛生局確認該名外勞前一次辦理健檢的時間,如已超過1年未做健檢,依規定須在7天內做「補充健檢」,但遇到工廠同一批承接的人數很多,就需要一筆筆向衛生局調資料。建議疾管署建立查詢平台,只要輸入外勞的居留證、護照號碼,即可查詢外勞近日辦理健檢的紀錄,以免重複體檢產生爭議。

  針對全聯會所提建議,疾管署表示,該辦法5月7日生效後已給予60天的緩衝期,期間也加強各方面宣導,盡可能讓雇主、仲介業者都能熟悉新規定,認為原定期間應已足夠。7月4日一過,如仍有少數案件未能在緩衝期限辦理,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做健檢,目前在健檢辦法第12條也保留這樣的空間。

  至於是否可建立查詢外勞健檢紀錄的資料庫,疾管署回應,在接續聘僱通報相關證明文件中,已加註文字提醒雇主應安排外勞健檢,且依照健檢辦法第7條規定,健檢證明應由外國人本人留存。疾管署表示,雇主可以請外勞主動出示最近一次健檢報告正本,來判斷實際健檢的時間以及是否需要做「補充健檢」,倘若外勞不慎遺失報告,或因其他理由無法提供,再向衛生局確認其健檢的時間,即可簡化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