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退休條件 須主動申請舊制勞退 企業申請餘額領回 勞工局將逐筆查驗

2017 / 07 / 05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五日臺北報導】有舊制年資的勞工,離職退休時應在5年內主動向雇主請領退休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受理某公司申請勞退準備金餘額領回時,發現有員工在離職當下已達到退休條件,但公司卻未給付退休金,因此要求公司補發。新北勞工局提醒,只要達到舊制退休條件,勞工可向雇主提出申請,雇主即應在30日內發給舊制退休金,否則依勞動基準法得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新北市轄內目前在台灣銀行仍設有舊制勞退金專戶的事業單位有2萬1千多家,都是在94年勞退新制實施前即已設立,且從業人員年資較長,據此推估這類事業單位以傳統產業佔大宗。不過很多舊制勞退的勞工不知要主動申請,企業也因疏忽而未發給,產生退休金未給付的問題。

  就業安全科長陳兆年進一步說明,許多雇主在舊制勞工離職或退休後,會向勞工局申請領回退休準備金專戶內的餘額,但勞工局在審核時,如發現雇主還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的義務,或清查後發現當初給付的舊制退休金不足,會要求雇主補發後才能領回,透過後端的查驗機制,保障勞工退休金的請領權益。

  陳兆年表示,這類案件雖然不多,但員工若符合退休要件,年資至少有10年以上,以薪資35,000元來算,退休金約有70萬元,對於其權益影響很大。提醒雇主、勞工都應留意該規定,且因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雇主就不再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

  依舊制退休金制度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工作年資達15年同時年滿55歲,或者是工作年資達10年同時年滿60歲等,符合任一條件,即得向雇主申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且必須於勞工退休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所有退休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