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部與勞部合訂社福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 彙整工時排班範例、勞檢應備文件等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因應《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等新規定,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106年6月合作完成「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以協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更清楚瞭解勞基法新制規定,該指引透過彙整修法內容重點說明、工時排班範例及問答集、勞動檢查應備置資料等方式,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在最短時間內掌握新制各項規定,檢視目前在工時、休息與休假日安排、工資給付等是否適法。
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包括非營利性之教育文化、社會慈善、研究發展、國際交流等基金會;非營利性之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公私立非營利救助院所,如育幼院;社區福利中心、更生保護會及青年會等附設之機構等。
「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指出,《勞基法》修正實施後,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實務運作上,確實有待調適之處,必須透過各項配套措施予以因應,同時基於確保服務品質、受照顧者及保障工作人員之權益與身心健康,衛福部與勞動部溝通合作,積極研議協助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因應勞基法新制之相關配套措施。
目前勞動部所核定的責任制工作者共有40類,包括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監護工等,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基法第84-1工作者,養護機構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範圍,但護理之家在行業別分類中,屬於「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因此並不符合核定的行業別,勞動部針對保全業之保全人員與社會福利機構有訂立其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地方政府在審查保全員與看護工時有參考依據。
勞基法去年底修正增加「休息日」,保全與社福機構工時審核參考指引是否應配合修正增列,目前已各開過1次會討論,不過尚未取得共識,將再討論,因此目前保全與社福機構仍可依原有規定排班給付薪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