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孕婦診所安胎可申請勞保給付 溯及既往 5年內個案都可提出申請

2017 / 07 / 1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工住院第4天起可領勞保傷病給付,但有孕婦於婦科診所住院安胎數十天,卻因住診所非醫院,無法申請給付,提起訴願,勞動部檢討後放寬懷孕婦女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也可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在診所安胎個案若在5年請求權期限內都可適用新規定。

 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函釋,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據悉,此案源自去年8月某懷孕婦女於婦科診所安胎55天,事後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被勞保局以診所非醫院駁回,當事人不服向勞動部提請爭議審議,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勞保局另為處分。勞保局函請勞動部解釋於婦科診所安胎可否視為住院。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主要目的,是要補償勞工在住院醫療期間因無法從事工作所致經濟損失。依法在醫院住院第4天起,可依投保薪資領取50%日薪。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表示,考量孕婦因安胎需求,有時候在婦產科診所留置、安胎;加上依《醫療法》第12條規定,婦產科診所可以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依其照顧孕婦或是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適法性並無疑義。

 石發基說明,經過討論評估後認為可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因此放寬孕婦若因安胎需求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診療,可比照勞保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住院第4天起可請領傷病給付。因勞保請求權追溯期為5年,5年內若曾發生相同情事未曾申請過給付者,或曾申請遭拒絕、仍在行政救濟或訴訟階段者,都可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