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違反性工法企業 8月共計4家 不得僅以懷孕期間績效 予以差別待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七日臺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分別為郵船通運公司、台灣愛生雅公司、德恩食品機械公司以及歐鼎企業等四家,其中2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利處分」,違反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以及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各有1家,違法名單已上傳至勞動局首頁右上角公布專區。
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不應該於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未顧及員工育兒需求,而隨意變更工作地點或長期指派員工外地出差或其他不利處分。
基於性工法母性保護原則,對於妊娠期間的在職婦女,勞動局強調,懷孕期間因體能狀態改變致工作表現不理想,為短期暫時狀態,雇主不能僅以懷孕期間績效表現衡量適用與否,對員工予以差別特遇。此外,事業單位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將面臨行政裁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料。
性工法第13條規定,受僱者30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且在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動局表示,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本於審慎的立場並即時處理,既便事後認定非屬性騷擾行為,也能加強員工教育,促進性別友善職場的觀念。
勞動局已製作符合性工法規範的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訂定準則、宣導海報等文件範本,供事業單位參考,可至勞動局首頁(http://bola.gov.taipei/),進入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性別工作平等下載。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