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逢天災 勞工得中斷工作 台南市:如已出勤 仍應核算加班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廿二日臺北報導】夏季正值颱風生成旺季,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天然災害發生時,仍應以勞工出勤「安全」作為最重要的考量。即使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加班,如遭逢天然災害,且上班途中經過宣布停止辦公的行政區,勞工仍可依天候、交通及生命安全等考量,選擇不出勤或停止繼續工作,雇主不得因此視為曠工、遲到,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除勞僱雙方事前約定外,亦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對於勞工作業有發生危害之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勞工安全。
此外,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經縣市首長宣布停止辦公,勞工未出勤;或雖未宣布停止辦公,勞工確實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以及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有停班狀況時而未到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表示,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若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且勞工也有實際出勤工作時,如勞雇任一方基於安全考量而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規定以4小時為一單位,加成計給延時工資。且應在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且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