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住宿型長照機構要法人身份經營 無搬遷擴建 現行養護等機構可繼續服務

2017 / 09 / 02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卅一日臺北報導】行政院會3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要辦理「住宿式」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長照機構法人包含「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類,社團法人可分公益與非公益性質;對於現已存在的長照相關機構,只要未涉及擴建、遷移,均可依現行規定繼續提供服務。

  現行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分為2種,一種是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另一種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上述機構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都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未來設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是否會變更其核配人數或資格?勞動部表示,仍會維持現行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由於未來住宿型長照機構法人化,其機構類型應不會脫離現行名稱,仍使用每3床聘僱1人的類型申請外籍看護工。

  衛福部說明,《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住宿式機構之住民,屬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之弱勢群體,該等機構宜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設立,俾能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又同條第3項亦規定,私立住宿式機構如有機構擴充或遷移等變更之情形,才受到該法第22條法人化之限制,以保障現存機構之經營。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未來要經營住宿式機構一定要以法人身份經營長照機構,可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形式經營,其中新增社團非公益方式,主要以董事人數、財務透明度、組織運作、及社會回饋等予以公共管理。

  蔡淑鳳說,一般營利法人可以擔任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但社團法人並未規定資本額及法人社員出資比例,僅以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人董事不得超過1/3作為規範原則,可以擔任董事,但不得出任董事長;而具長照人員資格至少1人;法人所設的長照機構員工代表至少1人。

  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以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其中一定比率需用於社會責任回饋,即10%辦理研發人才、長照宣導及社會福利之用;另20%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讓住宿人民受到保障。法人旗下要設立幾床,要經營住宿式機構、社區式、居家式都可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