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有認定原則 不得隨意變更工作地點

2016 / 04 / 18


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有認定原則 不得隨意變更工作地點

雇主為履行製造契約的義務責任,指派外籍勞工至原許可以外地點從事工作,可視為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但是為了避免雇主藉此指派製造業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勞動部已訂定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的相關規範。

  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從事工作,符合:雇主與訂購所製造產品方之間須有書面買賣契約,載明訂購產品數量、價金、工作內容、履約地點及合理完成期間;書面買賣契約須約定應由雇主派員至他方為一定行為(例如機械設備的安裝、組裝、接頭、試車),且此行為為繼續完成產品或履行契約通常及必要行為;雇主為履行買賣契約,指派的製造業外籍勞工須隨同本國勞工前往履約地點,且僅能從事與生產、製造等許可工作內容有關的體力工作等要件者,得視為外籍勞工許可工作的延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視為外籍勞工許可工作的延伸: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從事維修、檢測、技術指導及隨車卸貨等與許可工作無關的工作;雇主指派外籍勞工至許可地點以外從事建築物及土木工程興建、改建、修繕及裝潢等工作,例如道路、橋樑及建築物的興建、改建或修繕、管線設施的設置、除鏽或修補、鷹架搭建、庭園造景、焊接、建物拆除、油漆粉刷、牆面或地板鋪設、家具組裝等,但製造業雇主的產品屬營造建材,且無法於許可地點的廠場內製造完成,而有於訂約方指定地點完成產品製造情形者,則不在此限;雇主與他方簽訂維修或保固承攬合約,並附帶約定購買所生產製造的產品零件、耗材買賣合約等與許可工作無關的工作。

  倘雇主未符合上述要件,逕指派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依就業服務法,雇主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提醒雇主要確實遵守。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魏淳芳)  發布日期:105-03-29